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