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实行林草长制。建立林草长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科学划定林草长责任区域,明确各级林草长保护和发展森林、林木资源的职责。

各级林草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草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