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