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护林、造林、育林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