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