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由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在下一年度完成双倍的义务植树任务。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