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者不承担林地保护责任或者不履行林木管护义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林木、林地损毁的,责令补种和修复,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等值的罚款;拒不补种和修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