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挖树根等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封山育林区、天然林区、退耕还林区、未成林地实行封育措施。在封育期限内,禁止放牧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

禁止在城镇绿化带和其他区域新造林地放牧、砍柴。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