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林木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采集、运输、收购、贩卖、经营柏树枝叶的行为。禁止在林场、林区砍伐树枝、剥树皮和挖掘腐殖土、苔藓等行为。禁止在林地砍伐和采挖杜鹃(香柴)、金银露梅(鞭麻)、柳枝等行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