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林木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植树条件的地区推进村庄绿化工作。村庄绿化项目实施期间的除草、浇水、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抚育管护职责由项目承建单位负责。村庄绿化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后,由接收的单位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