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重点保护:

(一)水源涵养林区:宁木特林区、官秀林区、麦秀林区、兰采林区、西卜沙林区、双朋西林区、冬果林区、洛哇林区、坎布拉林区和集体公益林区域;

(二)植树造林区:本州境内黄河及一级支流沿岸和一级山脊以内的适宜造林区、干旱浅山区;

(三)封山育林育草区:国有林区、天然林区、新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幼林区、林草混生的灌木林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