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承包荒山荒地荒滩开展植树造林,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