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有效宜植树造林地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株。对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