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驻所地的造林绿化,依法指导村(社区)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和居住环境绿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在村旁、水旁、路旁和宅旁、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林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