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木管护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明确护林职责,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护林员管理水平,保障护林员劳动报酬,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实行林木保护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划分护林责任区,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