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到户的国有公益林,由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并与承包者签订林木承包保护责任书。

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者应当履行林木管护义务,承担林地保护责任。

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管护者签订林木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