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责任第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营造者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