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