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