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章 选拔补充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