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章 选拔补充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