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