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章 选拔补充第十八条有效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