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