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