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信用评价等级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