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