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七条有效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和余额不足时,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