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就第一款禁止行为采集相应资料,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