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五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墙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