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内容。未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公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