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约定,房屋交付后最长服务期不超过二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