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在本市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