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该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况以及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换届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