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