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开发的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