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