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并予以公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