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使其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六)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九)配合、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十二)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十三)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