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