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七)个人无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