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议决定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