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