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事项的决策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不足五十户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