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河湖岸线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