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自治州内各级行政分区的边界河和跨界河上开展河道整治和修建引水、排水、阻水、蓄水工程,需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同意后,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未经协商同意和未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单方修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