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和涉河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计划,同步审批、实施和验收。涉河工程主体项目审查及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置决定。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