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管护、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河道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