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河道规划编制岸线规划时,应当明确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等分区和岸线控制线方案,并与水功能区划、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成果相衔接,突出自然岸线保护和生态修复。河道岸线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岸线保护、河势稳定和工程安全要求,按程序进行报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