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电鱼、炸鱼、毒鱼和擅自拦河、围网养殖;
(二)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农作物,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五)倾倒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
(六)设置妨碍行洪的阻水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七)侵占和毁坏河道堤防、涵闸、泵站及水文、水质、工程监测等配套设施设备;
(八)填堵、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减少水域面积、降低河道水系功能、改为暗河(渠),占用和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九)填河、填湖、填库造地;
(十)擅自操作河、湖、库的涵闸;
(十一)擅自关闭和堵塞生态下泄水流通道;
(十二)擅自开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搭建临时设施等。
(十三)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