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开采范围。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